上述所谓“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”,其判断标准根本就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★◆★,是则应一并转让◆★■,否则无需一并转让,直接的判断标准就是商标分类表■■★◆,但这个并不绝对,因为也会存在跨类的类似商品,商标分类表还有更详细版本,全称叫做《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》,是基于国际通性的分类方式上设置的(尼斯分类)★■◆■◆。
但是,上述方式还不是最保险的方式。实践中■■◆◆,是否需要一并转让◆★★◆■,这个判断的决定权在商标局的审查人员,有很大的人为因素。比如两个商标有一个字一样■★★◆■,就有可能认为容易混淆★◆★★,需要一并转让★■★◆■。所以,最终不是办法的办法★■★■★,就是把所有都打包进来,不用一一判断了◆■◆■。
我觉得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,商标的价值相对大小确实和其面对的客户类型有关■■★◆■,比如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行业,商标的价值相对高些,不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行业,比如原材料类的产业,商标的价值相对低些,但这只是相对不是绝对。像超市这类型产业■★,除了区位★★★■◆,装修风格、服务质量、货品布局等都会影响消费者,消费者不完全是购买的超市的商品,实际也消费了超市的服务,消费者也会存在认超市品牌的现象,比如同样的商品◆■★■◆,更愿意去沃尔玛◆■■、家乐福等大型超市买。这个问题这样想下去其实商标问题只是一部分,超市的特许加盟模式实际上授权给对方的不只是商标,还包括对上述装修风格、服务质量■■、货品布局等等的统一要求★■◆,甚至货品来源的统一要求◆◆★★。这时候评估对象还是不是单纯的商标,需要再深入思考了。
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。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■■★◆◆。转让注册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应当一并转让。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,商标局不予核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,予以公告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★★。
以上,是商标转让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实践,但事实上有些商标出资,委托评估的是商标所有权,实际出资时用的商标许可使用权,这当然是不合理操作,评估报告和实际经济行为不一致,但是许可可以只做一个商标,不需要考虑上述问题,而转让必须考虑上述问题■◆★。